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民初191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660397M。
法定代表人:王卫。
原告***与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2022年5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登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方宇
书 记 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