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6号3-4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良化大道83号113、1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炯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