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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品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3380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威海品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67号-38-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威海品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威海品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