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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申1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珠宝,景颇族,住云南省德宏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50-128号站前商贸城。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47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万基商务大厦9-11、14-20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被申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人珠宝、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鲁阳、原告***与、消费者5706元钱损失的责任、起诉书明确陈述“5500元商品档次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新证据“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的案件详情页面截图2页”(32号证据)显示原告填写到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原告向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提交了起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委托鉴定申请书、增加诉求申请书。证明原告依法提交委托鉴定申请书;证明原告填写的诉求及事实理由与起诉书的一致;证明原告从未提交“商品拍卖信息截图2页”“与淘宝网客服聊天截图5页”的材料。新证据证实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新证据证实法官尚铁钢故意篡改诉求及事实理由,故意捏造证据、歪曲事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官尚铁钢向原告索要的纸质证据材料未全部录入卷宗,原告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新证据“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截图2页”(26号证据)显示“如收到货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描述不符、数量不足、付款后未收到货,全程支持退货退款”;新证据“淘宝网卖家合并发货争议处理的实施细则截图1页”(29号证据)显示卖家合并发货,买家主张少件,由卖家负举证责任;新证据“淘宝网商品如实描述的规则与实施细则截图1页”(27号证据)显示卖家可以通过商品页面、店铺页面、***信对商品本身、成色、瑕疵进行真实描述;新证据“淘**台特殊商品交易争议处理规则、次通过12368和法院信访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接访院长***、副院长***、民事庭庭长**、纪检***反映,后又通过法院信访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访院长***反映,投诉举报法官尚铁钢故意私设调解期,超期判决,未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滥用职权、篡改诉求、捏造事实;故意有私舞弊,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原告请求查处问责,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未予答复,且问题愈演愈烈至采取删减、剪辑录像的方式,徇私隐匿庭审过程的违法审判行为,徇私包庇法官尚铁钢。原告2021年9月13日提交书面检举控告信,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仍不予查处和答复。综上,(2021)鲁03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严重错误。**人珠宝提供商品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应当承担退赔责任;**人珠宝、淘宝公司有共同侵害原告财产的事实及侵权责任;淘宝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先行赔付责任。法官尚铁钢滥用审判职权,随意操弄案件,任意歪曲事实,故意妨碍司***,故意与被告淘宝公司代理律师杨**勾结串通,企图通过制造虚假调解,侵害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徇私隐瞒超期审判,徇私***瞒**人珠宝、淘宝公司共同侵害原告消费者的事实及责任,有私帮助两被告免除退赔责任,狗私偏袒两被告获取的违法利益,徇私帮助两被告联合收割原告消费者的韭菜,故意以审判职权肆意践踏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故意徇私舞弊、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形特别严重。权力超越法律,丧失初心和底线。在2021年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顶风违法违纪,丧失敬畏心。审判职权如此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司法审判者违法是最大的不公平。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一审判决错误,并依法追究法官尚铁钢故意徇私舞弊、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责任。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未提交意见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指令再审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侯 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