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典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0508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典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现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