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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1369号 原告欧阳**,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66039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欧阳**诉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阳**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李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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