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2052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35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国安,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公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出(2014)东民初字第004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城北社区居委会9组原中波台内南侧三十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14)第170018号]返还给原告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二、被告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年12000元标准给付原告东台市广播电视台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使用权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三、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返还的该土地上有种植物,申请人认为返还时机尚未成就,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因返还的土地上有种植物,申请人认为返还时机尚未成就,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冯宝银
审判员 王益华
审判员 葛 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