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异102号
申请人:东台市融媒体中心,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干,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潘国安,该台台长。
被执行人: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融媒体中心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东台市经济开发区城北社区居委会9组原中波台内南侧三十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2014)第170018号]返还给原告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二、被告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年12000元标准给付原告东台市广播电视台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使用权之日止的土地使用费;三、驳回原告东台市广播电视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980元,由原告东台市广播电视台负担990元,由被告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0元。
后因江苏十方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台市广播电视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4)东执字第205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返还的该土地上有种植物,申请执行人认为返还时机尚未成就,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5月10日,本院裁定: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9年7月29日,中共东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东委编【2019】30号文件,同意整合市广播电视台、东台日报社,组建市融媒体中心,不再保留市广播电视台。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与东台日报社已整合组建为东台市融媒体中心,东台市广播电视台不再保留,故东台市融媒体中心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东台市融媒体中心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小英
审判员 崔 伟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