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1民初3151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松、王法云,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江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725858XJ。
法定代表人:程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海航诉被告江苏长江衡器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海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海航撤回对江苏长江衡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福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芮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