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连云港康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星宝温州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康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龙尾路171-24号。
法定代表人骆一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西区顺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秀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星宝温州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七路新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秀月,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康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连云港星宝温州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连商初字第0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2016)苏0706执279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兴超
审 判 员  乔爱民
代理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竹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