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执监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东海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秀月。
被执行人: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灌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秀月。
**与连云港泰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滨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已立案执行[案号:(2019)苏0922执2863号]。因关联案件合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滨海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士平
审 判 员 刘传龙
审 判 员 张生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兆勇
书 记 员 杨声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