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406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男,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女,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北楼南楼二层、十层100210031004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璇,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4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公司上诉请求:1.不服一审判决第一项,请求减少金额4 380 730.82元;2.不服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请求不予支付;3. 一审判决中信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90 580元、保全费4850元由北邮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北邮公司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延期交货、未提供完整并可使用的系统相关资料、未提供部分管理软件账户和密码信息、未提供产品原厂合格证书、未提供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履行提供各类设备原厂服务内容及加盖原厂和代理厂商公章的承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月报告、现场驻场和定期巡检等增值服务等。故北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针对其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在《楚天视讯与国安广视共同建设DVB+OTT平台合作项目一期建设 - 统一门户、CMSLauncher server子系统开发与集成合同(X-16-489)》(以下简称《一期建设合同》)中,北邮公司实际工作量少于统计核算的工作量,应该根据实际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一审判决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明显超过北邮公司的实际损失,违背了法律关于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的基本原则,并且北邮公司在涉案的多份合同中普遍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行为,属于违约在先。所以,中信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涉案的各份合同均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赔偿,本案也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案件类型。另外,北邮公司的律师费中还包括北邮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项的费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信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北邮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不同意中信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北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信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27 799 648.99元;2.判令中信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     947 577.60元;3.判令中信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截止到2019715日暂计为2 187 605元;4.判令中信公司支付自2019715日至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5.判令中信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函手续费、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114日,北邮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对账单》,约定: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于20181231日对双方2015年至2018年发生的业务往来进行对账,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81231日,本表中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共签订合同款壹亿零捌佰壹拾贰万伍仟贰佰陆拾捌元壹角柒分108 125 268.17元,已付叁仟玖佰贰拾伍万柒仟贰佰肆拾肆元陆角玖分39 257 244.69元,未付陆仟捌佰捌拾陆万捌仟零贰拾叁元肆角捌分68 868 023.48元。在《对账单》中,双方对五十六份合同的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项目名称、初验、终验、合同总金额、付款方已付款金额、付款方未付款进行了确认。案涉十六份合同包含在内。

2016823日,中信公司(甲方)与北邮公司(乙方)签订《一期建设合同》,约定:在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终验时乙方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以书面文档和光盘介质方式各项甲方交付五套;乙方对业务应用软件系统质保期为两年,自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终验通过之日起计算;合同总价款为7 839 576元,项目的款项按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合同标的所含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合同标的所含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终验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合同标的所含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质保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付款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付款日期付款,如甲方未能及时付款,除非因不可抗力引起,否则每延迟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笔应付款总额0.2%金额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如延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违约金外,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赔偿金,但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当期货物,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该项目于2017523日完成初验,终验日期为20181126日,《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为6 271 660.80,未付款金额为      1 567 915.20元。该合同项下北邮公司主张合同款为783 957.60元,违约金为340 237.59元(合同生效后中信公司逾期217天),赔偿金为783 957.60元。中信公司称北邮公司后续未能提供完整且可使用的系统相关资料,应减少合同总价款的5%      391 978.80元,报价部件数量与实际安装部署数量不符,多收取957 420.80元,以上应共计减少1 349 399.60元。

2017329日,中信公司(甲方)与北邮公司(乙方)签订《2017上半年度DVB+OTT平台硬件集采供应商入围项目供货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7框架协议》),约定:订单下达,甲方通知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支付乙方货物总价的30%,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履行甲方所提验收规范填写内容要求及乙方盖章确认合格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货物总价的70%2017414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河北石家庄(一期)硬件项目采购订单》,合计总价为11 394 760元,约定其他条款以《2017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该项目验收日期为2018124日,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为3 418 428元,未付款金额为7 976 332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7 976 332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硬件性能测试报告,石家庄虚拟化管理软件未提供任何账户、密码信息,导致无法确认软件合法性、无法正常管理、无法开展日常的巡检、监控、故障排查等基本工作,导致平台硬件及运行在其上的业务系统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存在重大运行及运营安全隐患,未按照框架协议提供售后服务:各类设备原厂服务内容及加盖原厂和代理厂商公章承诺,共应减少合同总价款的10%,即1 139 476元。

2017327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北京中心大数据(二期)硬件项目采购订单》,订单合计总价为2 585 600元,约定其他条款以《2017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该项目验收日期为2018326日,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为775 680元,未付款金额为        1 809 920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1 809 92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各类设备原厂服务内容及加盖原厂和代理厂商公章承诺,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258 560元。

20171122日,中信公司(甲方)与北邮公司(乙方)签订《2017-2018年度DVB+OTT平台硬件设备集采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8框架协议》),约定:货物到达甲方所属指定地点并由甲方签收认可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货物由乙方组织安装、调试,经甲方试运行且按照甲方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65%;货物质保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除乙方发生违约责任,需要扣除货款外,甲乙双方结算金额以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中信公司**订单”或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合同金额为准;初验通过后四十五日内为试运行期,甲方对货物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内对货物的质量、技术指标等依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试运行期满后,甲方根据货物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具体情况进行验收工作,在十五日内向乙方出具《终验合格确认书》或《终验不合格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终验不合格通知书》后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不合格的货物;标的产品硬件的质保期为三年,自甲方针对标的产品到货正常运行一个月之日起计算。2017121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北京中心平台搬迁项目硬件采购单》,合计总价12 639 184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530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为1 390 310元,未付款金额为11 248 874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10 616 914.80元,违约金1 263 918.4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       1 263 918.40元。

20171211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湖北省网采购项目硬件采购订单》,合计总价585 798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515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0,未付款金额585 798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556 508.10元,违约金58 579.8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      58 579.80元。

2017127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大数据二期扩容项目硬件采购订单》,合计总价为105 344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511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0,未付款金额105 344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100 076.80元,违约金10 534.4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10 534.40元。

2017912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新英落地项目硬件采购订单》,合计总价为754 144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521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0,未付款金额754 144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716 436.80元,违约金75 414.4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72 496元。

2017912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湖北楚天CDN扩容项目硬件采购订单》,合计总价为959 808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61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0,未付款金额959 808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911 817.60元,违约金95 980.80元,违约金       95 980.8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95 980.80元。

2017126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安全项目硬件采购订单》,合计总价为1 245 858.20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528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0,未付款金额1 245 858.20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1 183 565.29元,违约金124 585.82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124 585.82元。

20171219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新办公区(经开大厦)办公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硬件采购订单》,合计总价为72 000元,并注明其他条款以《2018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2018510日,该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整改通知单中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0,未付款金额72 000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68 400元,违约金7200元。中信公司称该项目缺少产品原厂合格证书、硬件性能测试报告,未提供月报告、现场常驻服务、定期巡查服务,应减少合同价款的10%,即7200元。

《中信广视系统验收规范(试行)》载明:项目初验,业务系统部署完毕,经验收小组批准后业务系统上线开通使用,进入初步试运行阶段,周期一般为三个月;项目验收测试合格,验收小组负责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对验收工作和系统初步运行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一式两份,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验收测试不合格,验收小组负责填写《项目整改通知单》,责成项目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报验。项目终验,项目业务系统初验通过后即日起进入业务系统正式试运行阶段,周期一般为六至十二个月;系统正式试运行期满,项目承建单位在对系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可以向验收小组提交《项目自检报告》,对系统正式试运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申请项目终验;项目终验的主要目的是针对系统在正式试运行期间所暴露出的问题的改进情况进行验证和对项目初验中涉及的重要功能模块进行复验,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符合本阶段实际情况的《系统测试验收方案》;验收小组负责组织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系统测试验收方案》对项目业务系统进行逐项验证测试,并全程跟踪及记录测试结果;项目验收测试合格,验收小组负责填写《项目竣工报告》,对验收工作和系统自上线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一式两份,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规定,通知项目申请部门协调财务部完成项目付款工作,项目终验通过标志着系统竣工完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项目验收测试不合格,验收小组负责填写《项目整改通知单》,责成项目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合格后再行报验。

中信公司称上述应酌情减少的合同价款均为在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价款、北邮公司瑕疵履行占其应履行义务的比重、违约行为对中信公司对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影响等情况作出的评估,上述十份合同,北邮公司应减少价款的金额共计为4 380 730.82元。

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楚天视讯与国安广视共同建设DVB+OTT平台合作项目一期建设-数据采集子系统开发与集成合同》(以下简称《数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2 383 560元,项目的款项按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之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715 068元;合同标的所含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即1 191 780元;合同标的所含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终验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238 356元;合同标的所含的业务应用软件系统质保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238 356元;业务应用软件系统质保期为两年,自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终验通过之日起计算;付款前,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甲方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甲方应根据双方约定付款日期付款,如甲方未能及时付款,除非因不可抗力引起,否则每延迟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笔应付款总额0.2%金额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如延期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违约金外,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赔偿金,但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当期货物,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

201712月,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就《数据合同》项下湖北楚天视讯系统一期项目数据采集2.0系统升级及黄石、咸宁地区数据采集系统部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费用合计837 000元,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协议正式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251 100元;项目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251 10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251 100元;项目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10%,即83 700元;所有付款前,北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中信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信公司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在初验合格后,需北邮公司提供合同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1126日,项目完成初验,验收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未付款金额为837 000元。该项目,北邮公司主张未付合同款502 200元,违约金83 700元,赔偿金83 700元。

20171220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就《数据合同》项珠江数码系统(一期)项目数据采集子系统部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费用合计199 800元,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协议正式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    59 94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10%,即19 980元;所有付款前,北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中信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信公司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在初验合格后,需北邮公司提供合同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411日,项目完成初验,验收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该项目已付款59 940元,未付款139 860元。北邮公司主张到期未支付款项为119 880元,违约金19 980元,赔偿金19 980元。

201712月,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就《数据合同》浏阳系统(一期)项目数据采集子系统部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费用合计199 800元,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协议正式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10%,即    19 980元;所有付款前,北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中信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信公司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在初验合格后,需北邮公司提供合同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116日,项目完成初验,验收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项目未付款金额为199 800元。北邮公司主张到期未支付款项为179 280元,违约金19 980元,赔偿金19 980元。中信公司称项目未完成终验,不应支付合同款的90%。北邮公司称中信公司拖欠巨额款项,构成重大违约,对相关未到期款项构成加速到期,其基于不安抗辩权主张剩余款项。

201712月,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就《数据合同》湘潭系统(一期)项目数据采集子系统部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费用合计199 800元,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协议正式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10%,即    19 980元;所有付款前,北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中信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信公司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在初验合格后,需北邮公司提供合同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42日,项目完成初验,验收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已付款金额59 940元,未付款金额139 860元。北邮公司主张到期未支付款项为59 940元,违约金19 980元,赔偿金19 980元。

201712月,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就《数据合同》益阳系统(一期)项目数据采集子系统部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费用合计199 800元,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协议正式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初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终验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30%,即59 940元;项目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10%,即    19 980元;所有付款前,北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中信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信公司审核认为无误后,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在初验合格后,需北邮公司提供合同剩余部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116日,项目完成初验,验收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对账单》确认该项目已付款金额59 940元,未付款金额139 860元。北邮公司主张到期未支付款项为119 880元,违约金19 980元,赔偿金19 980元。

20181029日,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签订《中信国安广视网络OTT平台服务器设备维保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同》),约定:每台设备服务期为三年;乙方提供的服务器设备维保总费用为3 490 000元;甲方分六次向乙方支付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订单金额的60%,乙方向甲方提供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201912月进行第一次考核结算,结算金额=服务订单金额的10%-考核扣款,甲方将服务考核结果及结算金额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提供的发票为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202012月进行第二次考核结算,结算金额=服务订单金额的10%-考核扣款,甲方将服务考核结果及结算金额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提供的发票为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202112月进行第三次考核结算,结算金额=服务订单金额的5%-考核扣款,甲方将服务考核结果及结算金额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提供的发票为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202212月进行第四次考核结算,结算金额=服务订单金额的5%-考核扣款,甲方将服务考核结果及结算金额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提供的发票为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2023年最后一台服务器维保到期次月进行最后一次考核结算,结算金额服务订单金额的10%-考核扣款,甲方将服务考核结果及结算金额通知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提供的发票为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如中信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每日按延迟付款金额的0.1‰向北邮公司支付滞纳金。《对账单》确认该项目未付款3 490 000元。北邮公司主张到期未支付款项为2 094 000元,违约金236 622元(逾期227天)。中信公司称北邮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应数额的合规发票,依据合同的约定,该部分合同款本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中信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违约金。北邮公司称开具发票是合同附随义务而非主要合同义务,不应成为中信公司拒付款项的理由,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款项,中信公司也没有按时支付,北邮公司基于不安抗辩权也享有付款请求权。

北邮公司提交中信公司官网截图四页、已经部分付款的四份合同及对应的验收报告、付款凭证,证明中信公司官网明确技术部系其下辖部门,中信公司曾基于技术部出具的验收报告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北邮公司本案中提交的验收报告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涉案合同已经具备付款条件。中信公司不认可其证明目的,称不能证明涉案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对关联性亦不认可,认可付款凭证的真实性。

中信公司提交若干项目采购订单及项目现场签收单,证明北邮公司存在延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扣减相应货款。中信公司先称欲提起反诉,后又称不提起反诉,亦未提交书面反诉状。北邮公司称其不存在延期交货的事实,其按期交货,中信公司延期交付签收单,假设违约成立,中信公司要求在货款中扣减相应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应在质保金中扣除而非在货款中扣除,中信公司亦没有针对违约问题提出反诉。中信公司另提交《承诺函》及《硬件验收承诺函》,称部分项目因北邮公司在验收过程中额外出具承诺函,中信公司才先行予以配合验收。北邮公司称中信公司已经出具验收报告,说明北邮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中信公司预期,中信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显示资料已经交付,设备运行正常,说明即便存在瑕疵履行,不影响北邮公司按照合同的交付。

另,北邮公司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基础律师费为420 000元,第一笔220 000元北邮公司已于2019315日前支付。北邮公司已支付220 000元律师费。北邮公司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发票,证明其为保全支出合理费用,实际主张其中的37 12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对账单》《一期建设合同》《2017框架协议》《2018框架协议》《数据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维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对账单》系对中信公司与北邮公司双方2015年至2018年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对账,对已付金额及未付金额的确定,但付款节点、付款条件等仍应按照《对账单》项下的各份合同的具体约定履行。《一期建设合同》已于20181126日通过终验,但质保期未满,故中信公司应支付北邮公司90%的货款,北邮公司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款783 957.60元及违约金340237.99元符合合同约定,中信公司在确认终验后提出存在应减少价款的事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017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石家庄项目、北京中心大数据项目,《2018框架协议》及其项下的北京中心平台搬迁项目、湖北省网项目、大数据二期扩容项目、新英落地项目、湖北楚天CDN扩容项目、安全项目、新办公区(经开大厦)项目,虽然《对账单》载明完成初验,是否完成终验未予注明,但上述项目中项目整改通知单均载明验收类型为终验,需整改内容为无,项目竣工报告加盖中信公司技术部章,与《中信广视系统验收规范(试行)》载明的项目终验测试合格,验收小组负责填写《项目竣工报告》相符,故可以认定上述项目完成了终验,中信公司亦未对此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只是辩称应减少价款。中信公司提及湖北省网项目、大数据二期扩容项目、新英落地项目、湖北楚天CDN扩容项目、安全项目、新办公区(经开大厦)项目减少货款的理由系北邮公司存在延迟交货,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北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中信公司最终未就此提出反诉;且中信公司在完成终验后提出北邮公司瑕疵履行,存在应减少价款的事项,依据亦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项目北邮公司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到期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数据合同》及其五份《补充协议》,《对账单》及验收材料均载明完成初验,故中信公司应依约支付至合同标的额的60%。湖北楚天视讯项目,北邮公司要求付款60%,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珠江数码项目,北邮公司主张60%的合同款,但其在计算数额时未减去《对账单》中已经确认支付的59 940元,该数额应予以扣减;湘潭项目,北邮公司要求支付初验款,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浏阳项目及益阳项目,北邮公司要求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但依据相应《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完成项目终验时才支付至项目费用的90%。第一,双方于20181231日签订的《对账单》载明上述项目未完成终验;第二,《数据合同》及浏阳、益阳项目的《补充协议》未对何为终验完成进行明确约定,但依据北邮公司提交的其他项目中《中信广视系统验收规范(试行)》中对终验的流程及文件进行了规定,项目终验需要系统初验通过后六至十二个月,北邮公司需在系统自检合格基础上提交《项目自检报告》申请终验,并提供《系统测试验收方案》,并由中信公司依据审核通过的《系统测试验收方案》进行逐项验证测试,如验证合格,填写《项目竣工报告》,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北邮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浏阳、益阳项目已编制《项目自检报告》及《系统测试验收方案》提请终验,中信公司已审核通过《系统测试验收方案》或双方已签署《项目竣工报告》,故北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浏阳、益阳项目90%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两项目已完成终验,应支付至合同款的60%,其中益阳项目还应扣除双方确认的已支付的   59 940元。北邮公司主张上述两项目合同加速到期,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信公司此部分抗辩意见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维保合同》约定了分六次支付维保费用,合同签订后中信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订单金额的 60%,金额为2 094 000元。同时约定了北邮公司需要提供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增值税16%,中信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的三十天内通过电汇方式支付。北邮公司与中信公司均认可尚未开具发票,故北邮公司需先行开具金额为2 094 000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信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三十日内向北邮公司支付2 094 000元。因北邮公司认可尚未开具发票,故中信公司无需承担滞纳金。关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否能同时主张的问题,《一期建设合同》及《数据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及赔偿金,均针对中信公司的给付迟延情形,两者指向的利益同一,且北邮公司未能举证其他损失的客观存在,故北邮公司不能两者同时主张。中信公司抗辩称违约金过高,其未对此举证,且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北邮公司损失情况,对北邮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对中信公司调整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律师费系北邮公司为本次诉讼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北邮公司主张保险公司保函手续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诉讼费、保全费由一审法院依法核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25 525 828.99元;二、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 094 000元、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向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 094 000元;三、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2 140 071.21元;四、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20 000元;五、驳回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中信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北邮公司减少支付合同款  4 380 730.82元;2.中信公司是否应支付北邮公司违约金        2 140 071.21元;3.中信公司是否应向北邮公司支付律师费   220 000元。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中信公司上诉主张北邮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存在延期交货、未提供相关资料、服务等违约行为,且在《一期建设合同》中,北邮公司实际工作量少于统计核算的工作量,因此应减少支付合同款。在本案二审中,中信公司虽主张北邮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但不能明确损失金额,且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中信公司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上述问题向北邮公司提出过异议。现中信公司亦与北邮公司在2019114日对全部涉案合同未付合同款情况进行了确认,且中信公司认可本案合同所涉平台已投入使用。综上,中信公司要求减少支付合同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中信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明显超过北邮公司的实际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北邮公司的损失情况,酌定中信公司向北邮公司支付违约金2 140 071.21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中信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向北邮公司支付律师费220 000元,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律师费系北邮公司为本次诉讼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 354元,由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闫 飞

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