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北楼南楼二层、十层1002、1003、1004、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霍光,总经理。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33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1 911 764.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及余额、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了统查,于2020年5月25日轮候冻结了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屏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投资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股权, 于2020年5月29日轮候冻结了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持有的亦非云互联网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48%(投资数额为人民币522.7676万元)的股权、亦非播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04%(投资数额为人民币160.45万元)的股权及海南广视优朋网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投资数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股权。本院依法以本案债权数额为限轮候冻结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应付给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分成费。由于本案在仲裁审理阶段轮候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6号楼的房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京0115执5183号案件系上述房产的首封案件,故本院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将上述房产予以变价处置后协助将剩余款项以本案债权为限支付至本案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工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霍光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3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