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62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046181)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528849),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亮,董事长。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偿给付合同款27619828.99元、违约金2140071.21元、律师费220000元、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4850元,共计30175330.2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未在判决书中作出。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5执6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云成
审判员 刘亚东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