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405号
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9号1层C137室。
法定代表人:袁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山,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北楼南楼二层、十层1002、1003、1004、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董事长。
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2元,减半收取13376元,由原告上海英立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冯 刚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三 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