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70004618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8号南北楼南楼二层、十层1002、1003、1004、1010、10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海,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098528849),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霍光。

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2 094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由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的合同款2 094 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