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31060号
原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武尚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艳,女,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合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宇,男,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15号楼1层215-南122b。
法定代表人:张宇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娟,女,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华东路南沙滩甲1号5号楼(京辰大厦)东楼三层B309。
法定代表人:杨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平,女,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建设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京润公司)、第三人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国泰建设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泰建设公司以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曹海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郝 卓
书 记 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