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3民初2296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华东路南沙滩甲1号5号楼(京辰大厦)东楼三层B309。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秀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