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14116号
原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华东路南沙滩****楼(京辰大厦)****B309。
法定代表人:杨李。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被告: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中心,住所地太原市,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饮马河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孟晋平。
原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园林建设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