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锐特科技有限公司

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杰,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威特龙智汇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五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新锐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区大道599号2栋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太平,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漕运码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1号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024室。
法定代表人:曹**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洋,男,1989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威特龙智汇信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新锐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北京漕运码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61757元,减半收取30878.50元,由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晓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栋
法官助理 杨 琳
法官助理 卢恺晨
书 记 员 祖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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