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九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33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335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