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北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88号。
诉讼代表人:郭少伟,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北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文昌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陶玲,女,195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北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陶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经和解,上诉已无必要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