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九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宁,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朱承胜,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20)宁裁字第33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仲裁裁决: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1211739.63元(含质保金800587元),并支付以1211739.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申请仲裁之日(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4执2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