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653号
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86678924),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742X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竹路**
法定代表人:任德华。
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27121.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27121.55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忠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葛云云
书 记 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