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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6852号之一
原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463526。
法定代表人:陈建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卫峰,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兴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55980895B。
法定代表人:王力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同艳,女,公司员工。
原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德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9元,减半收取计2824.50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丽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若静
书记员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