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454号
原告:杭州联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318号北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56728076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46352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联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联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联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联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杭州联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