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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执恢629号
 
申请执行人:李廷志,男,汉族,1951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 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 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刘利川,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 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 何南办处赵家街 210 号 2 单元 1-3 号、2-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500117709316926Q。
法定代表人:唐秀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廷志,***,***,刘利川,**与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6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以(2018)渝0116执898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工程款本金13,145,627.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有苗木若干(部分有抵押,本案已续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8)渝0116执898号案件中缴纳保证金200万元(合川区法院予以冻结,需等待另案审理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凯宴牌汽车一辆(本院首查封),有皮卡牌汽车一辆(本院首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处置了上述车辆。凯宴牌汽车拍卖所得340,000元,皮卡牌汽车拍卖所得19,500元。上述款项扣除拍卖辅助费、执行费后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5元(包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1,600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平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348,405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恢6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玲燕
书   记   员    张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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