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4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6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6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原告***妻子。
被执行人:重庆易事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0471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易事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以上述判决未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24执1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刚
审判员 易 艳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