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776号
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市桥东区海峰建材经销处、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负担40元。
审 判 长 张志琪
人民陪审员 刘清岩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书 记 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