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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与某某、石家庄市桥东区海峰建材经销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776号
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与***、石家庄市桥东区海峰建材经销处、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全骏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定县正定镇塔元庄村民委员会负担40元。
审 判 长  张志琪 人民陪审员  刘清岩 人民陪审员  高翊轩
书 记 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