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破申19号
申请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92586398W,住所地泰州市东润第一城商业楼B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叶进华。
经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决定将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6日,本院对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企业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润第一城商业楼B楼109室,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持股85%,认缴出资额2550万元,股东朱吉传持股10%,认缴出资300万元,股东陈晓生持股5%,认缴出资150万元。经初步审查,结合本院立案执行情况,目前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周明俊、泰州市海陵区明春建材门市部、殷罗根三个债权人享有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债权,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初步审查的情况,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目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依该公司申请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现经进一步审查,申请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金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