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

盐城某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城街道办事处天宇华庄3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顾桂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进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盐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408640元、违约金146724.6元,并返还保证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盐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3元,由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盐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2、委托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11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将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韩春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