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执异8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原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东润第一城商业B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叶进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程文,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滕州市官桥镇东洪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东洪林村。
法定代表人:杨其东,主任。
被申请人: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鑫泰州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官桥镇东洪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洪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航鑫泰州公司申请追加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官桥镇政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航鑫泰州公司称:滕州市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案涉工程款已拨付给官桥镇政府,官桥镇政府有义务支付案涉工程款。官桥镇政府2021年8月11日出具的说明认可滕州市财政局于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拨付3193万元案涉项目资金,东洪林村委会出具的说明证实案涉工程资金由官桥镇政府管理,2012年1月5日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证实案涉工程款已付给官桥镇政府。综上,官桥镇政府占有案涉资金,有义务支付案涉工程款。现依法申请追加官桥镇政府为(2015)枣执字第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官桥镇政府答辩称,一、申请人申请追加其为案件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案由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合同一方主体为村委会,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亦无监管村委会资金的义务,镇政府账户上也不存在东洪林村委会的任何资金,东洪林村委会在其处也不享有任何债权。二、关于市财政土地增减挂钩资金情况的说明。由于该项目启动时,银行贷款手续尚未完成,为顺利施工,滕州市财政局垫付资金3193万元(含大康留项目资金),其中为东洪林社区垫付资金18358166元(具体明细见附表),其余为大康留社区垫付资金。2011年12月7日,项目贷款完成后,滕州市财政局以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项目贷款(含大康留社区项目贷款)3000万元汇入官桥镇财政所。2012年1月5日,官桥镇财政所将该资金汇入中航鑫泰州公司滕州分公司账户。同日,中航鑫泰州公司滕州分公司将该资金汇入官桥镇财政所。2012年1月11日、2月7日、2月27日官桥镇财政所将该资金分三次汇入滕州市财政局账户,用于归还前期垫付资金。至此,官桥镇政府无有关中航鑫泰州公司的任何资金。综上,请求驳回中航鑫泰州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院查明,原告中航鑫泰州公司与被告东洪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枣民五初字第15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东洪林村委会应于2014年1月4日前支付给中航鑫泰州公司工程款8731663元。2015年1月12日,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5)枣执字第31号。立案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被执行人东洪林村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洪林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相关证据,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3000万元项目资金问题向滕州市财政局、官桥镇政府进行了查证。2021年8月11日,滕州市财政局向本院出具《滕州市官桥镇东洪林社区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及贷款资金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东洪林社区系该市2011年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该项目使用银行贷款建设,因贷款手续尚未完成,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滕州市财政局垫付资金3193万元用于该项目。2011年12月,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完成,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银行贷款资金3000万元汇入官桥镇财政所,后官桥镇财政所将滕州市财政局前期垫付的3000万元归还。2021年9月17日,官桥镇政府向本院出具《关于滕州市财政局垫付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支付欠款的说明》,主要内容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滕州市财政局先后4次垫付官桥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共计3193万元,涉及官桥镇东洪林社区、大康留社区建设。该项目于2010年5月启动,从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官桥镇财政累计支出项目资金3381.4476万元,截至2012年2月,市财政垫付的3193万元已全部支付,多支出的188.4476万元为官桥镇财政垫付的项目资金。同时,官桥镇政府提交了拨入款明细、记账凭证、结算票据、转账凭证等予以证实。
根据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凭证票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滕州市财政局先后四次向官桥镇财政所拨付资金3193万元,用于该镇新农村社区建设。2011年12月7日,滕州市财政局以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金3000万元汇入官桥镇财政所账户,2012年1月5日,官桥镇财政所将上述3000万元汇入中航长城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同日,中航长城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又将该3000万元汇入官桥镇财政所。其后,官桥镇财政所分别于2012年1月11日、2012年2月7日、2012年2月27日分三次将上述3000万元资金汇入滕州市财政局,归还前期垫付资金。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扩张,需受严格的限制,并应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官桥镇政府侵占、挪用案涉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亦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东洪林村委会在官桥镇政府处存在到期债权。中航鑫泰州公司以案涉工程款资金已拨付给官桥镇政府,官桥镇政府有义务支付案涉工程款为由要求追加官桥镇政府为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文亮
审判员 王介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