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237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负责人:尉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航鑫建设工程泰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传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