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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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4435号之二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9418X3。
法定代表人:李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泥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332953158M。
法定代表人:刘如武,董事长。
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2元,合计2887元,由原告北明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贞贞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