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异698号 申请执行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4号501、1001、1101房创业保姆众创空间1101房办公卡位E118。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第三人:广州市蚁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自编一栋G1栋A220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众创空间办公卡位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明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道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执7765号】,申请执行人北明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广州市蚁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蚁道控股公司)为该执行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明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蚁道控股公司为(2021)粤01执776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强制执行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粤73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据生效的(2020)粤73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蚁道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4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451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1执776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为***,***并未全额出资。后***和其他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追加人蚁道控股公司,现被申请追加人蚁道控股公司是持股100%的股东,认缴出资1300万元,其并未实际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法追加蚁道控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粤73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0)粤73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2.蚁道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3.蚁道控股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4.蚁道公司工商内档材料。 第三人蚁道控股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2022)粤01执异698号案件中,北明公司申请追加“蚁道控股公司及***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蚁道控股公司于2017年成立,最初注册资金为500万,股东实缴出资,后于同年引进新股东,增资1000万,注册资金改为555.5556万,所有资金都已实缴。蚁道公司于2013年成立,最初的名称为“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初注册资金为3万元,股东实缴出资,后增资到500万元,亦实缴出资。2017年公司改名为“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并更改股东,成为广州市蚁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期新股东增资800万元,注册资金增加到1300万,亦实缴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蚁道公司和蚁道控股公司两家公司所有股东都已经全额出资。而且蚁道控股公司与蚁道公司相互财务独立,为不同的法律主体,详见蚁道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两家公司间无任何关联交易。因此蚁道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不应该对蚁道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赔付责任,请法院驳回北明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第三人提交证据如下:1.中国工商银行凭证;2.蚁道控股公司2017年度验资报告;3.蚁道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4.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度验资报告;5.蚁道公司2017年度验资报告;6.蚁道控股公司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7.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开业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名称核准后调整通知书;8.蚁道公司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北明公司与被执行人蚁道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0)粤73知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蚁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北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90000元;二、驳回北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497451元。根据该民事判决查明事实证实该执行案债务形成时间为2017年2月9日。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粤01执77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蚁道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成立时注册资本3万元(已实缴),成立时公司名称为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发起人)为***、王坤、***、***,股东***实缴出资额0.9万元,股东王坤实缴出资额1.11万元,股东***实缴出资额0.9万元,股东***实缴出资额0.09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13年5月29日。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度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5月29日止,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万元。 2013年7月12日,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3万元增到500万元,其中股东王坤出资额为185万元,占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7%,股东***出资额为150万元,占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出资额为150万元,占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出资额为15万元,占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上述全体股东均于2013年7月17日以货币的方式实缴出资。 2013年7月18日,广州振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显示,该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97万元,截至2013年7月17日止,已收到股东***、***、***、王坤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97万元,***出资149.10万元,***出资149.10万元,***出资14.91万元,王坤出资183.89万元,以上出资方式为货币。该公司截至2013年7月17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 2015年10月18日,广州酩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会决议,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股东王坤将原出资18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7%)的部分46.0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21%)转让给***,转让金46.05万元;股东王坤将原出资18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7%)的部分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转让给***,转让金15万元;股东王坤将原出资18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7%)的部分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转让给***,转让金15万元;股东王坤将原出资18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7%)的部分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转让给***,转让金2.5万元;股东王坤将原出资18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7%)的部分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转让给***,转让金2.5万元;股东***将原出资1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的部分1.0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1%)转让给***,转让金1.05万元;王坤将原出资18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7%)的部分103.9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79%)转让给***,转让金103.95万元;以上股权转让金均应在2015年10月17日前付清。股权变更后,股东***认缴出资196.05万元,出资比例39.21%;股东***认缴出资255万元,出资比例51%;股东***认缴出资13.95万元,出资比例2.79%;股东***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3%;股东***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3%;股东***认缴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0.5%;股东***认缴出资2.5万元,出资比例0.5%。2015年11月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准予上述变更登记。 2017年1月6日,蚁道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协议,股东***将占公司注册资本2.79%的股权转让给***,转让金为13.95万元。公司章程修改,股东***认缴出资21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255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5万元;股东***认缴出资15万元;股东***认缴出资2.5万元;股东***认缴出资2.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3年7月31日。 2017年5月20日,蚁道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42%的股权共21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蚁道控股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共25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蚁道控股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3%的股权共1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蚁道控股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3%的股权共1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蚁道控股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0.5%的股权共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蚁道控股公司;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0.5%的股权共2.5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蚁道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后,蚁道控股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2017年5月31日,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2017年7月1日,蚁道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2017年7月3日,由广州市易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蚁道公司2017年度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5月19日止,公司已收到蚁道控股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00万元。在本次增资前已实收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且经广州振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故截至2017年5月19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300万元。 2018年9月30日、2020年1月20日,蚁道公司章程显示,股东蚁道控股公司出资数额为13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再查明,***提供的被执行人蚁道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用以证实蚁道公司与股东蚁道控股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且该公司已实缴全部注册资本。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第三人***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完成股东实缴出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2021)粤01执7765号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股东蚁道控股公司是在本案债务形成之后成为独资股东,其成立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债务形成时间为2017年2月9日,蚁道控股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成为蚁道公司股东,虽其提交审计报告,证实其已实缴出资,但其提供的是蚁道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并不足以证实2017年之后蚁道公司财产独立于蚁道控股公司的财产。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蚁道控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成立,蚁道控股公司依法应对被执行人蚁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广州市蚁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2021)粤01执7765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蚁道互联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追加申请。 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追加之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征 审 判 员 苏 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