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7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北明软件大楼7、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原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祁县新建北路260号。 负责人:***。 本院执行北明软件有限公司与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59051元,已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9609.96元,扣缴执行费22496元,其余1987113.9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3、查封被执行人的汽车10辆(期限至2026年3月10日止); 4、去往祁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反馈无记录; 5、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如需继续查控,申请执行人应于强制执行措施届满前依法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如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封的汽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现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