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民初1465号
原告:***,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三明市交发集团永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白沙街道办省道205过境线三元服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565354471E。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三明市三元区江滨新村37幢六、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98773R。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交发集团永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