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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622民初53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蕴瑜
书 记 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