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2民初1633号
原告: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戈,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兵,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勇,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飞同仁风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飞同仁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飞同仁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英飞同仁风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首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