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033号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中山路4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相坤。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现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