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043号
原告: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能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丁维新。
原告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盾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3元,减半收取69.71元,由原告英飞同仁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建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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