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6317号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劲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骆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顾益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