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7执57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789号。
负责人:胡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横港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旭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旭泽,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姜玉荷,女,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因与被执行人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旭泽、姜玉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旭泽、姜玉荷给付25161428.49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等。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9年3月8日......依法立案审查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受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19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破5号《通知书》载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已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受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案,并于2019年3月22日指定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请依法中止有关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2020年4月20日,致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赵刚提醒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与本案相关的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申请,赵刚回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不同意提评估拍卖申请,因为资产已经卖掉。”即向该代理人示明:“若拒绝提出推进执行程序的相关申请,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该代理人未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拒绝对与本案相关的抵押物予以评估和拍卖,而且本案被执行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已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7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迅
审判员 丁慧萍
审判员 戴卢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超
书记员 陈金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