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

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953号
原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纯玉,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横港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旭泽。
原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路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