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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与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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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8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7层。组织机构代码19220116-4。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18874148。
法定代表人梁伟洪,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06年8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执指字第553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案号为(2006)普法委执字第102号。在该院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新世纪广场A栋东塔楼第26、43、44、45、46层,新世纪广场西塔楼第16层房产。2010年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4984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深中法执字第91号。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其权利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办理解封及结案手续,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封并结案申请,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已由案外人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代偿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特申请解除对新世纪广场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申请本案予以结案。
经查,本案对某地房产共四层、某地房产第六层房产的查封已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2013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工程款承接代偿协议》,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已由案外人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代偿,协议后双方履行完毕。现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执行人解除查封申请并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交纳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100,997.82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已由案外人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代偿完毕,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解除对新世纪广场上述房产的查封,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查封,本院可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0,997.82元已由美洲联冠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某地房产共四层、某地房产第六层的查封;
二、本院(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莹莹
审判员
时晓克
代理审判员
徐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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