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大明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4989号
申请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浩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红、黄丽雅,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大明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老坝港滨海新区(角斜镇)金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雪锋。
申请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大明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南通大明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0000元以内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交纳申请费820元,且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大明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