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2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78262626E。

法定代表人:黄浩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红,黄丽雅,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PMH02。

法定代表人:郁纪坤。

申请执行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协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218000元、违约金1774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至慈溪市查询了其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并至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尾号为1165的杭州银行存款3015元,并将之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无较大数额存款;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经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327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3436元和(2020)浙0421民初3192号案件受理费4055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柏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21执20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沈佳誉

审判员 徐本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