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3993号
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张秀屯乡前崔庄。
法定代表人:樊丰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冀枣运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6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韦懿轩
书 记 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