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2财保77号
申请保全人:**市**橡胶有限公司,**市大疃镇小泥沟村。
法定代表人:林乐元,总经理。
被保全人: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张秀屯乡前崔庄。
法定代表人:李贵琴,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市**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己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至1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