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民初3891号之一
原告: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张秀屯乡前崔庄。
法定代表人:李贵琴,经理。
被告: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光伟,经理。
原告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威朗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原告于2020年1月9日签收,但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58.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58.5元,由原告河北冀枣胶带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龙
人民陪审员 张爱金
人民陪审员 刘振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巧莉